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23〕13号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加大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建议》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加大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建议》予以印发,请结合实质认真贯彻实行。实行中遇有问题,请准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划重点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觉得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别的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讲解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可以自行采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采集,人民法院未调查采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五)当事人一方非常多人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
(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