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沈某与周某原系中学同学,后打造恋爱关系,27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约定结结婚以后沈某结婚以前购买的一处房子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一同承担,并约定该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十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择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二人虽系同学,却性格差异非常大,结婚以后12天就闹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为此沈某诉至法院需要离婚,周某依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需要房地产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处置中出现了两种不一样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觉得该结婚协议书有效。理由是依据《中国婚姻法》规定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沈某与周某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对沈某结婚以前的财产作出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之规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第二种看法觉得该协议无效。理由是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可以附条件,双方之间的协议不可以单纯确定签字即生效,而是基于婚姻这个关系,假如双方之间最后未确立夫妻关系,那协议就不会生效。虽婚姻法规定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约定的首要条件是双方已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髦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不可以依据此协议进行房地产分割。
剖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看法。
第一,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备了肯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规定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规范。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法订立合同。
第二,《中国合同法》规定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沈某与周某之间所订立的结婚协议书没有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三,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规范。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以前也可以在结结婚以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结婚以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一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一同所有、各自所有。依据国内现行司法讲解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避免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收获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收获时失效。本案中沈某与周某签订结婚协议时虽尚未结婚,但协议订立后双方之间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即拥有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形式虽为结婚协议书,使人产生附条件结婚约定的认识,但其实质内容没有周某为得到财产就与沈某结婚或骗婚的目的。双方于结婚以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结婚以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假如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一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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